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务违法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法[2005]68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21
实施时间: 2005-4-21
失效时间: 2012-3-2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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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加大对重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绍市国税法[2003]277号)中部分涉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下列偷税行为,给予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一倍罚款的处罚
  (一)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善意取得的除外)和其他抵扣凭证(包括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等)抵扣税款的行为。
  (二)账外经营的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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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29
实施时间:20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