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登记及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1]12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01-12-7
实施时间: 2001-1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5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卫生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的改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范围及核定
  (一)以下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1、城镇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
  2、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发票票样已经修改。参见: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5]6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30
实施时间: 200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