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0]17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18
实施时间: 2000-8-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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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一些地市询问“网吧”适用营业税税目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网吧”是指租用电信部门专用通信线路向顾客提供网上信息的营业场所,属营业税税目“服务业”征税范围,对其取得的上网服务费、上网培训费以及提供的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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