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征[2006]1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3
实施时间: 2006-10-1
失效时间: 2013-8-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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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应于2006年8月底前在各办税服务场所张贴出本“办法”。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其未使用完的发票,可以使用到2007年10月底,逾期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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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8-13
实施时间:201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