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08]4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7-4
实施时间: 2008-8-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8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月工资标准依次为700元、600元、520元、45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7.00元、6.50元、6.00元、5.50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