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05]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2-6
实施时间: 2005-3-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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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分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400元、360元、320元、2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4.5元、4元、3.5元、3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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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表(2005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