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劳社局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2-21
实施时间: 2010-4-1
失效时间: 2010-4-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77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起,我市各区、县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