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04]22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8
实施时间: 2004-4-2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0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4]4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源监控范围除总局《通知》中要求纳入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以外,各地还应将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和构成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总额10%的企业,全部纳入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进行监控。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