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03]55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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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部分基层国税机关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请示省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凡能够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申报纳税、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其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不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应持税务登记副本,领取并填报《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报县级税务机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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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