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1]80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3
实施时间: 2001-6-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6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按照财税[2001]72号文件申请退税的,应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调查确认,上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