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02]20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2
实施时间: 2002-4-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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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应自股权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地市国税局。地市国税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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