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独申报交强险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6
实施时间: 2010-4-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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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 56 号)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的来源之一为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缴纳的营业税。为确保交强险营业税通过预算安排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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