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3]24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
实施时间: 2003-12-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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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市国税局的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下,望一并遵照执行。
  1、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除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时,同时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承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给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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