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弥补亏损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一字[1995]4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3-1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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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企业弥补亏损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弥补亏损的范围问题
  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经济核算、财会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发生的年度亏损,可在税前弥补。
  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核实亏损金额的企业,以及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按个体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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