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3]24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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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一、凡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建筑施工所得,均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方式缴纳所得税。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等。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报市局备案,实行查账方式征收所得税。
  1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设置账簿,并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2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
  3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的;
  4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
  5能够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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