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2]226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9
实施时间: 2002-11-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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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2]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范围内的金融企业税前扣除呆账损失,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0万元以下,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核实;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进行审查核实。对不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核不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不得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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