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2]13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29
实施时间: 2002-10-29
失效时间: 2011-8-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四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其成员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在成员企业进行税前扣除的,由成员企业所在地的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查核实,对不符合呆帐认定条件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时,必须报送相关的呆帐认定材料。认定呆帐损失的相关证明材......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6
实施时间:201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