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1]4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0
实施时间: 2001-4-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53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施情况,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境内,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除《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外,均应按《通知》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