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二[2000]11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3
实施时间: 2000-4-1
失效时间: 2001-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7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沈阳、营口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沈阳、营口卷烟厂生产的21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沈阳卷烟产辽叶红 25×(64+20) 32.48元/条硬盒翻盖(200支)(下同)
  沈阳醇香     25×(64+20) 24.79元/条
  硬盒翻盖蓝翎   25×(64+20) 21.36元/条
  硬盒翻盖生产醇香 25×(6......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