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2000]9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2
实施时间: 2000-5-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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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管理(试行)办法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应由市级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确认。凡经确认的服务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确认的服务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有关部门核准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自有资金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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