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流[2000]3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
实施时间: 2000-3-2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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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落实校办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增值税返还税金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避免税款流失,适应CTAIS软件的要求,现对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继续落实沈国税一字(1994)41号《关于印发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沈教委通字(1995)5号《关于对中小学校办企业进行检查确认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规定。
  二、校办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在每季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
  三、未使用CTAIS系统的分局,对校办企业“先征后返”仍按原程序由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由分局将税款退给沈阳市教育委员会(沈阳市校办工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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