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4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1
实施时间: 2004-9-2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48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必须在纳税期的当月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