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实行审核备案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2]13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6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5-9-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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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为了明确税企双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市局决定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事项由审批制改为审核备案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和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不再予以审批,实行审核备案制。
  二、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以前年度亏损,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进行税务处理。
  三、纳税人资产损失的内容包括:
  1、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报废;
  2、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报废;
  3、由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因无法收回而造成的坏账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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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5]17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5
实施时间: 200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