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0]2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7
实施时间: 2000-1-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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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购置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购置支出,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及其他修理费可据实扣除。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已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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