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所发[2001]17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31
实施时间: 2001-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43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税款预缴情况,计算全年应缴税额,并填写纳税申
  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