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稽[2000]3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26
实施时间: 2000-7-26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国税函[2000]4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举报案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办理。
  二、税务机关给予举报人奖励无需在查补税款、罚款全部入库后兑现,被查补的税款、罚款入库一笔奖励一笔。<......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