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6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13
实施时间: 2000-3-13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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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呆帐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核销条件,原则从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并不得擅自核销贷款呆帐、减免缓息和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对已核销和扣除的贷款呆帐实行帐销案存、单独立帐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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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