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1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4
实施时间: 2000-1-24
失效时间: 2010-6-4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9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涉外税收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办理付汇手续须提交税务凭证的制度,是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局对此项工作须高度重视,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统筹安排,做好文件的贯......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10]12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4
实施时间:201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