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5]15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30
实施时间: 2005-10-30
失效时间: 2009-6-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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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联方资产转让发生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凡不按公允价值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损失,不得在财产损失实际发生时自行申报扣除,已申报扣除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企业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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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安徽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皖地税[2009]88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
发文时间:2009-06-16
实施时间:2009-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