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2009]8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6
实施时间: 2009-6-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7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涉及关联方资产转让发生的损失,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凡不按公允价值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损失,不得在财产损失实际发生时自行申报扣除。已申报扣除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