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3]8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10-26
实施时间: 2003-10-2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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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下岗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开办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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