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流字[2001]14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0
实施时间: 2001-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87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
  附件:金融保险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金融保险业税源状况,促进税款均衡入库,提高金融保险营业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金融保险营业税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包括:
  (一)银行性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农业发展银行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