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1]14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8
实施时间: 2001-7-18
失效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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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省所得税专业会议反映的情况问题,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通信企业由于经营业务需要,向用户出租移动电话发生的购置费用,可以按租赁期限平均计算,予以税前扣除。
  三、经批准实行债转股的企业,要以转股时间点确定股本比例,以此计算中央与地方的参股比例。
  四、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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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0
实施时间:201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