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2]67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29
实施时间: 2002-10-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3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各地不得越权审批。企业应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程序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和申请汇缴企业的主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