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2]27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2
实施时间: 2002-8-12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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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消费税认定管理办法,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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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