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10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30
实施时间: 2005-3-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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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邮政局《关于申请2004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额度的函》(粤邮政函[2005]8号)。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200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省邮政局2004年度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535万元,并按规定分解到所属企业(详见附件)。广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企业在核定的标准内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广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企业2004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附件:
  广东省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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