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2]37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3
实施时间: 2002-5-13
失效时间: 2010-1-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5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经全市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关于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提供房屋租赁证明的问题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穗国税发[2001]13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经营场地属租用的,须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个别单位反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一些特殊情况,难以界定。经向市有关部门了解,现结合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就此问题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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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国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7
实施时间:20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