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特产品销售发票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2]10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9
实施时间: 2002-5-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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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农业特产品销售问题的函》(深财函[2002]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产品,统一使用《广东省深圳市农业特产品销售发票》(发票式样附后),该发票为三联票,第一联:存根联(开票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顾客报销凭证),第三联:记账联(开票单位登记发票使用明细台账)。该发票只作为我市农业特产品的购销凭证和记账凭证,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款的凭证。
  二、《广东省深圳市农业特产品销售发票》,暂由我局委托市财政部门为农业生产者代开,财政部门只能为销售自产的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产品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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