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10]13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31
实施时间: 2010-3-3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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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无论从事何种业务活动,都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区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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