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明确生产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2]1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
实施时间: 2002-1-2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9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
  为了切实提高“免、抵、退”税管理效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生产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出口货物进行计算机管理。为此,我局对于2001年度的”免、抵、退“税申报,审批工作期明确了三个原则:
  一是所有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必须通过“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二是各区、分局和进出口分局必须......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