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阿普丽佳[中山]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4]46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30
实施时间: 2004-9-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74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普丽佳(中山)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4]88号)收悉。关于阿普丽佳(中山)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