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法函[1996]56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1996-4-4
实施时间: 1996-4-4
法规类型: 司法解释 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265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川高法经请字第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并在证明中明确承诺“以上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因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注册时,事实上并资金和财产,因此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应依其承诺对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的全部债务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