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法[2001]3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5
实施时间: 2001-6-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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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政策一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回收和销售废旧物资业务行为时,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收购、销售发票。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必须是取得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销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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