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自行汇算执行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税二发[2001]2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5
实施时间: 2001-4-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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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据了解,各地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自行汇算结束日、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在执行期限上口径不一。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正确执行汇算清缴的税收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自行汇算执行期限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第四季度或12月份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企业所得税与季度或月份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除另有规定外)完成,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自行汇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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