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2]20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4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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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试行)(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原执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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