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09]22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43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完善我省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