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0]4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2-3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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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 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1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6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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