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5]46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7
实施时间: 2005-9-2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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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持续发生的或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每年备案1次;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原有备案项目的基础上,新增的备案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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