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证金抵押金清理情况的函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3]61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9
实施时间: 2003-12-1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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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物价局:
  我局收到贵局转来《关于印发〈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3]286号)后,立即在全省国税系统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对收取保证金和抵押金的清理工作,现将清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 全省国税系统没有收取抵押金,只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收取发票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统一由各征收单位依法向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领购普通发票时收取。对收取的发票保证金,经过全面清理,已通知业户按期缴销发票并予退还保证金。
  二、 全省国税系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收取发票保证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该条规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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