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5]40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7
实施时间: 2005-7-27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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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是我国居民(国民)解决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税务问题的途径之一,受理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申请是国家税务机关维护我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合法税收权益的职责。各单位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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